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通 告
2026年 第1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及《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規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廣東家之和藥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確認,上述企業已完成缺陷項目整改,現決定對該企業解除暫停銷售(配送)藥品風險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通 告
2026年 第1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及《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規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廣東家之和藥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確認,上述企業已完成缺陷項目整改,現決定對該企業解除暫停銷售(配送)藥品風險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